中国价格协会制定《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

2017-10-09 admin
中国价格协会近日下发《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中价协办【2017】33 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分会)开展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国家发改委实施“价格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简称双认定)行政核准10多年间,全国共有3000多个价格评估机构、14700多名价格鉴证师、数万名价格评估人员纳入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其中80%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3月6日下达了《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取消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共六项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同时要求:“要认真研究加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在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将价格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及相关工作移交给了中国价格协会。
根据国务院和发改委文件规定及《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按照合法、高效、自愿、互利的原则,统筹规划做好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工作,在征求各地实施办法和建议的基础上,中国价格协会制定了《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分)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实施。
《省级价格协会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登记服务的实施办法》见本网站【通知通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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