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

2021-05-24 admin
陕西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价格鉴证评估人员队伍,规范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价格鉴证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价格协会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和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的价值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经陕西省价格协会登记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专业评估师及其他具有价格鉴证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各类价格鉴证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国家人社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行政许可取消后,通过中国价格协会组织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统一考试的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专业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
第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分为价格鉴证师、其他专业评估师及各类价格鉴证评估从业人员等。
第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在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登记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由陕西省价格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书由中国价格协会统一印制,中国价格协会、陕西省价格协会分别审核签发,执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办理执业登记协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续期。
第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与陕西省价格协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陕西省价格协会定期将执业登记情况向中国价格协会备案。
 
第二章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登记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依法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持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各类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4)上年度业绩(新设立机构除外)。
第十条  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收到登记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证书,并在陕西省价格协会官网公告。
 
第三章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登记条件:
(一)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在唯一一个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从事价格鉴证评估工作;
(二)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表;
(2)价格鉴证师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4)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将电子文档按要求上传至办理登记协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其他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人社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各类专业评估师(估价师)证书;具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证书;通过中国价格协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取得价格鉴证评估员证书或参加陕西省价格协会培训考试以及其他各类合法专业人员证书;在唯一一个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从事价格鉴证评估工作;
(二)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4)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将电子文档按要求上传至办理登记协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书,并在陕西省价格协会官网公告。
 
第四章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登记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内容如有变更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办理登记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的;
(二)不按时接受年检和登记检验的;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或逾期未办理变更,且影响重大的;
(四)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的;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年检的;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或逾期未办理变更,且影响重大的;
(四)不依法接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陕西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对入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撤销登记的机构和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失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列入价格鉴证评估信用建设的“失信名单”,取消其登记证书,并在陕西省价格协会官网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2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价
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